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旗管理工作的通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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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时间:2024-05-23

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旗管理工作的通知

各单位:

        为认真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》,按照上级批文精神,现将进一步做好国旗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:

       一、工作职责

       各单位要深入学习新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》,加强《国旗法》的宣传,安排专人指导做好国旗的日常升挂、使用和维护保养以及收交送回工作。

      二、国旗升挂、使用、回收

      1.国旗一般横向升挂、使用。不得升挂或者使用破损、污损、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,不得倒挂、倒插或者其它有损国旗尊严的方式升挂、使用国旗。使用国旗期间要保持旗面舒展。国庆期间斜插、横挂国旗最迟不应超过10月底。

      2.升挂国旗要合理确定旗杆位置、高度。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国旗当作商业彩旗使用。

      3.在直立的旗杆升降国旗,升起时,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;降下时,不得使国旗落地。依照《国旗法》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,应于当日早晨升起,当日傍晚降下,不得只升不降。

      4.遇到大风,中雨中雪以上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国旗。

      5.在适宜的场合使用国旗及其图案,表达爱国情感。使用国旗及其图案应当遵守国旗法有关规定,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情形,不得违反公序良俗,不能将手执国旗抛于地上及踩踏。

      6.其它要求请参照《国旗法》。
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.png

      三、国旗送交工作

      1.各单位对收回的国旗要妥善保管,指定专人负责,安排好存放地点,及时做好送交工作。每年11月1日至11月7日集中送交到党建办,其它工作时段可根据需要送交。同时报送国旗送交情况(国旗面数、来源、破损、污损、褪色或不合规格的国旗等情况)。

      2.举办大型活动、在现场使用国旗的,要及时收回使用的国旗并依规送交处置。

      四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

      1.各单位自即时起请立即开展国旗管理自查自纠工作。重点查是否按规定的场所、时点升挂国旗,是否升挂破损、污损、褪色或者不合格的国旗,是否倒挂、倒插或者其他有损国旗尊严的方式升挂、使用国旗,是否将国旗置于显著位置,是否按照规定晨升晚降,是否将国旗及其图案用作商标、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、商业广告及其它不适宜的活动或场合,是否设置合理场所存放、保管收回国旗。

      2.市政府办公厅将于6月上旬组织督查组深入各区县(市)及各单位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督导检查。


      以上工作通知,请各单位高度重视,及时向一把手汇报,立即开展自查自纠,持续抓好贯彻落实。